文档介绍:贵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物权登记的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审判实务研究
姓名:鲜友谊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邹渊
20080401
中文摘要关键词:物权登记交叉争议审判实务《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生活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属于民法的范畴,但也包含了行政法律规范,涉及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物权登记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与行政权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关系,而兼具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关系。物权法施行后,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审判实践中必将出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行政、民事交叉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有自身的特点和诉讼原则,由不同的诉讼法进行调整、由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且现行法律对该类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无相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会面临将该两种交叉争议合并审理还笔者在对《物权法》中的物权登记的种类、效力、性质进行界定、阐述后,分析、论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民事交叉争议产生的原因、交叉争议的类型;提出了该类交叉争议的审判理念和审理原则,强调该类交叉案件应本着“基础优先的审理原则,在维护司法统一的同时兼顾诉讼经济原则;并从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类交叉案件提出的两种审理模式进行分析、论证,阐述各自的理由、依据,提出自己所赞成的观点,即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该类交叉案件应本着“基础优先”的原则分别审理、判决,妥善解决争议,定纷止争。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物权法》作为国家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虽是分别审理,分别审理谁先谁后的问题。如何为该类交叉争议寻找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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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芈日期:论文储戳:烨刊醛各魁月原创性声明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员疚牡难究在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完全了解贵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贵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C苈畚脑诮饷芎笥ψ袷卮斯娑期:
年杖ü嗣翊泶蠡岬谖宕位嵋橥ü恕吨谢H嗣窆埠凸锶法》韵录虺啤段锶ǚā,并于年月掌鹗┬小8梅ǖ陌洳肌⑹┬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物权法》作为国家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虽然属于民法的范畴,但其本身包含了许多行政法律规范,且其许多条文内容的施行及条款本身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物权法实施后,在依据《物权法》解决民事争议及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时,必将出现因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损害民事和行政两种法律关系,产生民事、行政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相互交叉的情况。《物权法》特别对物权中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容易形成行政、民事交叉争议也主要集中反映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上。在该类纠纷产生后,虽然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是我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任务、目的、诉讼性质、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等不同,这两大诉讼又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诉讼原则,且分别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由不同的诉讼法进行调整,因此,会产生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合并审理还是分别审理,如分别审理谁先谁后的问题。故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后,在不动产物权登记行政、民事交叉争议可能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如何为该类交叉争议寻找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途径具有重要意义。日吾—希猨
一、我的种类《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该法第趺魅妨恕段锶ǚā返牧⒎ㄗ谥己土⒎ㄒ谰荩重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如果没有物权法,人们的财产关系就不明确,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处理上也无法可依。故《物权法》通过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一系列相关制度,界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