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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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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yzhlyb 2016/7/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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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0 4年4月27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第四条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和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标准或者规定执行: (一) 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 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 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 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 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 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4 倍以上 6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 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7 倍以上 10 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 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 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 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依照《条例》规定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预征社会抚养费专户储存,年终进行清算,对不需要退还的款项,应当缴入国库。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八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第九条社会抚养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征收和缴纳: (一)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 (三)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四)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