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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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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建设工程平安、特种设备平安、职业卫生平安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安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催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行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平安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效劳,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平安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平安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平安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平安生产要求: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行政许可;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安生产要求;
  〔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四〕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九〕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有以下责任: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