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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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入户,申请人应在购车之日起___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___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第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无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服从交通管理;
(三)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靠右行驶;
(四)严禁醉酒后驾驶;
(五)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安全装置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拖带车辆;
(七)可搭载一名儿童谨慎行驶;
(八)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放宽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或《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和使用人,对产生的废旧电池,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违反者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人身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正确引导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__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核发牌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第三条 (产品目录)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要求的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
《目录》产品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目录确认部门”)联合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目录》产品信息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商标、规格型号和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和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轮胎宽度、前后轮中心距、装饰宽度等内容。
第四条 (技术参数)
纳入 《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___《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
(一)最高车速≤___km/h;
(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
(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
(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
(五)电动机功率≤300W;
(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
(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
(八)轮胎宽度≤66mm;
(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
(十)装饰宽度≤500mm。
第五条(申报受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由其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质监局申报纳入《目录》管理。
第六条(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