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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征地补偿协调细则
为及时解决征地补偿规范纠纷,维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 e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征地补偿规范纠纷省级协调判决办法 (试行)》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产生的征 疝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其规定。为准
2、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 M工作。市组织实施征地,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 “议;柯城区、曲江区组织实施征地,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自辖 区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相关职 能部门和相关村级组织应配合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公 开性、及时性、便利性。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
外)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组织实施征地方案、青苗所有者有权
申请协调裁决,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征地方案实施期间不会受到
影响的征地补偿标准。

五、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征用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除房屋 外)、青苗所有者。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有争议,且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提出协调申请的;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
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者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之日起天内向相应的协调机构申请协调。
七、申请协调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征用土地的权属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4)因协调需要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协调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一人,并应提交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应具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具体请求和事实 、协调理由和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在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Ten、在下列情况下,书面通知不接受: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申请协调的;
(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材料未提交或者提交不完整,经书面告知后未在规
定期限内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协调后,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协调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决定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纠纷
十一、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被申 请人送达协调申请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 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当对需要协调的事项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公
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期间应当有不少于 2名调查人员,并
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应在协调会议召开前的工作日内将协调会议的时 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协调的,视为撤回申请。
十四、根据以下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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