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 )中规协秘字第 022 号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二 OO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 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 - 的系数。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 15套;规划文本 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 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一、城市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 平方千米) 备注 1 小城市( 20 以下)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 20- 50) 3 大城市( 50- 100 ) 4 特大城市( 100 以上)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 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 30万元/每个、大城市 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15万元/每个、小城市 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