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 年 12 月 28 日 证监会令第 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
第三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
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证券公司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第五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证券的自营买卖;
(二)证券的承销;
(三)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四)受托投资管理;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 B 股的自营买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
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
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