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精)
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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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精)
第六章 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反映群众的真实意
愿,搭建好中心领导层与所属单位员工沟通的平台,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适用范围】神东煤炭集团矿业服务中心。
第二节 工作制度
第三条 【制度正文】信访维稳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制度正文】中心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综合管理部为
信访维稳工作主管部门, 各基层单位需明确本单位负责信访维稳工作人员, 负责本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制度正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业务部门答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制度正文】受理的信访范围主要有: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各级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
3)申诉控告侵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4)其它信访事项。
以上条款中的第( 1)项、第( 4)项信访事项涉及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 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制度正文】群众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处理的原则” ,在本单位正在受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 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问题, 应及时给予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在 30 日内给予答复。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来访人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 60 日内给予答复。对特殊情况、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单位, 上级单位应给予帮助指导, 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 力求问题迅速有效得到解决。
第八条 【制度正文】责任归属单位立案受理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
意见书抄报上级单位备案,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 ,存档备查。《处理意见书》应交信访人一份,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 可据此向上级单位或部门反应。
第九条 【制度正文】上级单位单位对携《处理意见书》来访要求复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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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 应予以维护;原处理决定不妥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的重新复查处理; 如确认为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或重要情况, 可以直接调查,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不持有《处理意见书》越级上访者,上级单位原则
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制度正文】原处理单位对于要求复查的信访案件, 应在 30 日内复查完
毕。如不能按期复查处理,应主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 60 日处理。复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复查结果,并与上访人签订《复查处理意见书》 ,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制度正文】上访人对上级单位确定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法向地方政府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制度正文】员工群众多人反应共同意见、建议或要求的,一般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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