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注册会计师年检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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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年检自查报告
注册会计师年检自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__(请自填)]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开展20__(请自填)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对象
凡20__(请自填)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2、注册会计师20__(请自填)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__(请自填)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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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会计师20__(请自填)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__(请自填)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6、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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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期满的;
2、在20__(请自填)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3、20__(请自填)至20__(请自填)二年累计未完成8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或于20__(请自填)年上半年批准注册,当年未完成3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4、所在事务所不符合法定建所条件的;
5、所在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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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四、事务所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1、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5、《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6、《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7、《20__(请自填)-20__(请自填)年度培训周期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8、《已离所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人员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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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__(请自填)年1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的本所全体股东名册;
10、每个注册会计师在20__(请自填)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1、20__(请自填)年末《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外省市人员来沪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提供交纳综合保险凭证;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