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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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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 年〕第__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法定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2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4、拟招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