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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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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法律依据及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以上法规均明确, 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2010 年1月 28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 号) ,规定从 2010 年3月1 日起,在市内四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五市参照执行。我处根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即政办发[2010]11 号)文件精神,从 2010 年6月1 日起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2013 年5月2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1 3 号), 对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简化和完善, 规定从 2013 年7 月1 日起,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对于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概念、范围、流程及提交材料、有关规定。(一)概念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 与银行和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依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须经监管机构审核的行为。(二)范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房价款, 包括定金、首付款、以自有资金付款的房价款和按揭贷款。(三)流程及提交材料 1 、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 《即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 原件);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7) 总平面图(盖公章的复印件); (8) 门牌证明(盖公章的复印件); (9) 营业执照(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10) 组织机构代码证( 盖公章的复印件, 并提交原件核对);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 (12)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监管银行应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 组织机构代码证(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盖公章的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盖公章的复印件, 并提交原件核对); (5)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 、用款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