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法律问题研究
姓名:李静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
指导教师:胡兰玲
20070331
摘要当今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定位不明,是造成政府过分干涉的主要原因。当国家滥用财政性资金时,社会性财产得不到有效地维护,而行政部门囿于自身的行政职能,不能有效地监督自身的行为,从而使政府采购合同成为一种政府意愿主导下的“合同”。因此,需要我们引入监督主体对政府权力的滥用进行有效监管,而现有法律又对其规定得不够详细,因此应完善监督主体的权利设置,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社会性财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再有,政府采购合同毕竟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它是政府运用社会性财产来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具体的实行方面,应受到特殊条件的限制,而不应照搬《合同法》的相关理论。《政府采购法》仅仅是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部门。对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仅仅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表述作以原则性的规定。实际而言,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单靠几个传统监督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构筑全社会范围内的监督网络,才能够有效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事业。为此,《政府采购法》应该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人大、政协、有关社会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同时还必须明确社会监督信息的反馈渠道。唯有此,政府采购活动才能真正依法进行。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现有制度的缺陷出发,通过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分析,探讨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及适度性;第二部分将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主体划分为公权监督主体与私权监督主体,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各方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设置;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从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制度的具体法律措施。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法律监督;监督主体;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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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政府采购活动是通过合同形式实现的,可以说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中处于核心地位,关系着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健康有效地运行是‘政府采购法》实现其立法宗旨的必要前提。那么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便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因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体制是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而当今有关政府采购的案件却频频发生,政府的滥用职权、行政机关不作为、供应商的行贿等现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本原因便是法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不到位,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机制,必须首先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及一些具体制度规定等问题有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和纷争,但在此,笔者须强调的是,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及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私混合的性质,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笔者认为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完善其监督机制应具有的可行性对策。在监督主体方面,《政府采购法》仅仅是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部门。对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仅仅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的表述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条件下,单靠几个传统监督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要建立全面完善的政府采购合同监督体系,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
忧慷哉晒汉贤喽降谋匾P约笆识刃苑治对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必要性.夜晒汉贤喽交频南肿醇捌湓蛱骄晒汉贤募喽交频南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它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产生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企业,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身份使用***而签订的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合同。⋯政府采购法第醯谒目罟娑ǎ痉ㄋ撇晒菏侵敢院贤绞接谐ト〉没跷铩⒐こ毯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通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进行的,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法主要是政府采购合同法。合同在政府采购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由政府采购对象的获取方式和供应商与政府的关系决定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供应商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