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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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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草案).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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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节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电动汽车产业,提升我市汽车工业水平,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汽车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电机、电控、电池)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产业指导
第三条本市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主要方向是纯电动汽车,发展重点是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攻关。
第四条本市电动汽车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末,基本形成年产10万辆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国内领先并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电动汽车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抓紧编制《毕节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并明确电动汽车产业作为我市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优先培育发展。
第六条成立毕节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毕节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合办公,并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土地税费
第七条在经济开发区规划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专门用于电动汽车项目的开发生产。对落户本市的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和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实行优惠供给政策。
第九条对落户本市的电动汽车企业达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相关优惠标准执行;个别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条积极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升级、转产并参与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及关键部件生产,在土地、融资和税费等方面,享受引进的电动汽车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四章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在本市财政设立“电动汽车示范运营专项扶持基金”,主要用于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资金支持,配套充换电站建设维护,电动汽车购置补贴和营运补助,以及人才引进和技术攻关资金补助等方面。
第十二条制订金融服务方案,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创新投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电动汽车的产业投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公共平台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在电动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产业项目和配套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对从事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高3年。
第五章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将电动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控购审批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市内各财政拨款单位优先采购本市生产的电动汽车。
第十五条支持公共服务领域企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市本级出台电动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国家级“贵州毕节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
第十六条鼓励电动汽车消费,降低使用成本。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的用电价格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给予优惠。在没有出台专项政策前,其用电价格不高于大工业销售电价。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电池市场化运营业务,该类企业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