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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8/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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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承包的方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第三条本市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业承包经营方式应当根据当地生产力水平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确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承包权。
第五条依照法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后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
第八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拥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第九条发包项目和发包方案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条承包期限应当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调动承包者积极性,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确定。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种植规划;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农业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
(四)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技术服务;
(五)维护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和区域种植规划,合理使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及其他资产;
(三)依法缴纳税款,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完成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实行农业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坚持公开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为成立。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及双方代表人姓名;
(三)发包方提供的资源和其他资产的方位、数量、质量、等级;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承包方应当缴纳的税款、承包金及缴纳时间,应当完成的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六)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和服务;
(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八)承包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发包方分立或者合并,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和履行。
第十七条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承包方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转包、转让或者互换、入股。
第十八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互换、入股,原承包合同有效。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他人时,原承包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转包合同。
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他人时,原承包合同解除,由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条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并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发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