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公文处理意见保密.ppt

格式:ppt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公文处理意见保密.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6/7/1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文处理意见保密.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 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 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 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 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 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5. 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 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 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 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 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 1990 年第 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9. 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10. 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1. 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型问题。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 2001 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 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 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 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 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 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第四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本规定第三条所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根据主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