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马鸣
2012年6月天津
法律依据
1
2
3
登记程序
登记概况
4
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011年11月03日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
法律依据
明确登记范围
确立境内登记和销售代理制度
规定并细化登记程序和材料要求
强化监督管理
确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登记范围
要求进口登记产品同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并规定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主要修订内容
确立境内登记和销售代理制度
增加了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的要求。
增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代理制度,并对销售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提供了设施、人员和管理等相关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规定并细化了登记程序和材料要求
规定了申请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要求和程序。
进口登记分为两类:
一类为我国尚未批准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产品。
另一类为我国和出口国均已批准使用的产品。
主要修订内容
强化监督管理
确立境内登记和销售代理制度。
规定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时应当包装, 并附具中文标签。
明确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主要修订内容
增设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规定境外企业发现其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并向农业部报告。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主要修订内容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经营、养殖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分别体现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
主要修订内容
以前审后批为原则办理进口登记注册。
依据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原料目录》办理进口登记。
办理时限为20天(行政审批)+3个月(复核检验)或20天+3个月+6个月(专家评审)。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登记。
进口产品审批流程
初次登记审批流程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
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
农业部部长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申请人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续展登记审批流程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申请人
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
农业部部长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申请人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变更登记审批流程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申请人
农业部部长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申请人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进口产品登记程序
材料提交
材料审查
产品的质量复核检验
登记证的颁发
登记证的查询
序号
申请材料
不需评审产品
需评审产品
1
申请表
√
√
2
生产国批准在本资料
√
√
3
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
√
4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理化性质
√
√
5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
6
加工工艺
√
√
7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报告
√
√
8
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和添加量
√
√
9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
√
10
包装规格、包装材料、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
√
11
推广应用情况
√
12
稳定性试验报告
√
13
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
14
有效性试验报告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一览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办理登记:
生产场所迁址
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生产工艺
产品适用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续展登记时还应提交样品进行
复核检验:
根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补充或修改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测项目的;
产品检测方法发生改变的;
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注意事项
农业部批准进口登记产品信息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