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郭东平,男, 30 岁,汉族, X X 厂工人,住 X X 县 X
X 镇东大街 14 号。
因原告郭东民诉辩论人财富继承纠葛一案,提出辩论以下:
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既不切合客观事实,又违犯国家法律规定,
纯粹是主观臆断,一派胡言。
第一,起诉状说辩论人对郭年松的关怀与帮助,是存心不良,其目的是争夺他的财富。这类说法,纯粹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胡说八道。大家知道,郭年松是我本家伯父,又是我小学老师,我恭敬他的学问和为人,多年来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关怀他,帮他料理家务,干体力活,相互相互相信,成立了深沉的感情。原告在外经商赚钱,对自己父亲生活上的困难充耳不闻。郭老师一人生活困难许多,特别是退休此后,年迈体弱,生活上困难更大,辩论人主动关怀、照料他,使他快乐地安度暮年,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辩论人关怀、照料郭老师是自觉自发的,是尽了一个学生对老师应尽的义务,是报恩郭老师对自己的教诲,从不想图什么回报,更没有煽动郭老师立遗言将财富遗馈赠自己。原告说辩论人存心不良,企图夺他家的财富,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纯粹是一派胡言。
第二,原告说他是郭年松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这话没有错。可是法定继承人不必定就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点原告
应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公民
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富馈赠国家、集体或许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郭老师完整有权经过立遗言的形式,将
自己的 财富赠与辩论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5 条规定:
“继承开始,依照法定继包办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许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规定说得很理解,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许遗赠办理,没有遗言的,依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赠
优于法定继承。辩论人依照郭老师的遗言,接受他赠与我的财富,完整切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真切的依法办理。这怎么能
说是“超出于法律之上”呢 ?是谁在成心误解法律 ?是谁成心把遗赠
清除在法律规定以外 ?请人民法院明察。
第三,原告思疑遗言的真切性毫无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民法公则》第 5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7 条、第 X
条之规定,遗言有效的条件是: (1) 遗言人一定拥有完整行为能力; (2)遗言一定表示遗言人真切意思; (3)遗言不得违犯法律或许社
会公共利益; (4) 遗言一定采纳法定的形式。郭老师立遗言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拥有立遗言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言完整自觉自发,是自己真切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就任何人的威迫和欺诈;遗言内容不违犯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言切合法定形式,有目睹人,而且经过公证。
综上所述,郭老师立的遗言合法有效,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辩论人按遗言接受郭老师的遗赠合法有效,以保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 X 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郭东民
xxxx 年 10 月 25 日
附:本辩论状副本 1 份
行政辩论状
辩论人名称 X X 市公安局
所在地点 XX 市 XX 大街 84号
法定代表人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