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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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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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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办湿字[2010]191 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 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 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我局。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 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 6 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 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 对验收达标的, 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三) 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四)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 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六) 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 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五)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分区、名称作过调整, 或土地被征占用或改变用途的, 还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六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湿地生态系统基本状况; (二)湿地保护与恢复情况; (三)湿地公园管理基本条件及能力建设情况; (四)湿地科研监测及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 (五)湿地合理利用及与社区关系协调情况; (六)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七)整体建设水平及示范作用情况。第七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估,由专家组依据《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评分标准》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评分,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评估报告。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审核评估报告,并开展综合评议。对专家组验收评估总分大于或等于 80分, 且加权计算前子项指标平均评分均不小于 60 分以及无其他异议的,认定验收达标。对验收未达标的, 由国家林业局提出整改意见, 由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第九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无适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