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法律案例分析学习教案.pptx

格式:pptx   大小:76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法律案例分析学习教案.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21/11/22 文件大小:7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法律案例分析学习教案.ppt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学
1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二:八点 五分。
案情一
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第1页/共6页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二:八点 五分。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2页/共6页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二:八点 五分。
案情二
甲村150亩耕田和15亩桑树田被征用,因被征用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无安置补助费,甲村只获得青苗费和土地补偿费共150万元,村委会召集该村村民,通过民主程序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了决议,因桑树田未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一致决定按照各户耕田占总耕田亩数的比例进行分配,未将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区分进行补偿,各户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乙系该村村民,其认为自己还种植了桑树田,并代其他七户村民种植了桑树田,理应取得自己种植桑树田及代种其他七户桑树田的青苗费,在与村委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甲村给付其自己以及代种七户的桑树田青苗费。甲村认为分配方案已经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且乙已经进行签字确认,不同意另外支付原告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费。
第3页/共6页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二:八点 五分。
分歧
第一种意见,村委会已经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出分配方案,该方案应当对全体村民有效。原告作为该村村民,且在该方案讨论时签字确认,应遵守该分配方案的约定,不可以另外主张青苗费,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青苗费应当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村委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将青苗费与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原告有权获得自己种植桑树田的青苗费
第4页/共6页
第五页,编辑于星期二:八点 五分。
1、我国设置青苗费的目的是对财产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归实际耕种人所有。在本案中,乙种植桑树田理应获得相应的青苗费,但在无法确定乙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