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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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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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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 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各级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 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完善公路服务设施, 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 维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 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四) 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 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取缔违法建筑设施; (六) 审批穿(跨) 越公路修建设施的事项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架) 设管(杆) 线的事项; (七) 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 以下简称超限超载) 及公路状况; (八) 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项; (九) 设置、维护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十) 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许可以下事项: (一) 涉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事项; (二) 跨省、市(州) 的超限运输; (三) 跨市(州) 修建穿(跨) 越公路的设施; (四) 跨市(州)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架) 设管(杆)线;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州) 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许可以下事项: (一) 在公路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 (二) 在辖区公路埋(架) 设管(杆)线、修建穿(跨) 越公路的设施; (三) 跨县( 市、区) 的超限运输; (四) 因国家建设确需利用、占用公路路产期限在 30日以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其他相应的路政许可事项由县( 市、区)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省直属县( 市、区) 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管理。第十条公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管理工作, 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第三章路产管理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既有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第十二条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坡脚护坡道、隔离栏栅以外各不少于 1 米宽的土地, 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旧公路,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第十三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 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三) 进行集市贸易, 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四) 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 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 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 (七) 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 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 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四条在封闭收费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平交道口; (二) 铁轮车、履带车、未封闭的垃圾车、拖拉机和非机动车辆等行驶; (三) 冲闯站(卡) 、拒绝缴费。第十五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