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已经 2013 年1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7月1 日起施行。市长:张庆军 2013 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用地分类 城市空间布局 基本生态空间 城市绿地与广场 居住用地布局 工业用地布局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分级分类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 地块容积率 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城市景观 街区控制 建筑空间与环境 建筑单体 建筑附属物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 一般规定 地下交通空间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地下商业空间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地下仓储空间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 停车场(库) 公共自行车交通 步行系统 交通综合体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工程 电力工程 热力工程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用地竖向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人防工程 消防工程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 A 名词解释附录 B 计算规则附录 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 1 、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 、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 、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4 、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5 、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用地分类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 -1 城乡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