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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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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初探.doc

上传人:酷酷誉为 2021/11/2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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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初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目前我国仅依靠行政机关执法来实现环境治理,但行政机关本身有其局限性,显然难以应对紧迫的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在司法领域上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在事后救济的同时更注重事前预防性立法,提高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
当前学理界并未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不同的几个明显特征:
第一,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一般的诉讼是从双方当事人自身的个体利益出发,即“私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一般是为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活环境免受侵害而提起的,其诉讼的客体是公共利益。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使特定人的经济利益受损,但归根究底还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诉讼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却并不要求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任何个人和组织出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目的,都可以提起诉讼。同样,只要被认为与环境问题有关,包括对环境侵权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行政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但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诉权滥用。如目前存在的ENGO(环保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力量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三,诉讼的性质不同。诉讼活动一般属于事后救济,而环境公益诉讼还具有一定的预防性。由于环境破坏问题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环境破坏的恶果可能要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能合理判断出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这也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效果,有效预防可能存在的重大环境隐患,避免环境持续恶化。
二、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广一直是一个难题。直接利害人无力告状,热心公益者无权诉讼,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问题虽引起广泛关注,却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更有甚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着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地方司法系统也开始设置环保法庭,致力于处理和审判环保公益纠纷。就正式挂牌成立的环保法庭来看,贵阳中院环保审判庭、清镇市环保法庭、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玉溪中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等环保法庭(审判庭)在社会范围内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然而,这几家环保法庭也曾遭遇过“零诉讼”的冷淡局面,昆明环保法庭甚至在成立后近20个月内无案可办。可见,无论是立法设计还是司法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
相比之下,已经实行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30年之久的美国可以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良好借鉴。
美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