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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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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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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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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新计价费 [2002]897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 物价局 ) 、建设局,各地州、市计委 ( 物价局 ) 、建设局 ( 建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建设系统近年
来检测试验成本和有关费用的实际情况, 为了统一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的收费标准,我们本着“保本微利,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并参照内地有关收费标准制定本收费标准。 ( 具体标准附后 )
本文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 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试验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收费。 根据自愿和委托单位 ( 个人 ) 付费的原则,建筑行业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检测, 按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
对检测规程规定作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质量检测的, 复检从第二次
起按 70%收费。
第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 其检
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 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 超出规
定的时间 5~1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10~ 30%;超出规定时间 11~20 天的,
减收检测费用的 30~50%;超出规定的时间 21~30 天的,减收检测费用的 50~
100%。
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
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测费。
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
其检测费和样品费均由检测机构支付。
检测单位与受检项目不在同一市区或路程在 10 公里以外,检
测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均由委托单位 ( 个人 )( 同一城市有多家委托单
位 ( 个人 ) 采取分摊 ) 负担。检测单位自备车辆交通费: 10 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1.00 元计收,检测期间交通费按每天 120 元计收,委托单位 ( 个人 ) 出车接送或路程 10 公里以内的不收取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检测人员到现场后由于委托单位 ( 个人 ) 的原因而不能按期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的交通费、 差旅费等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收取。
第十条 本标准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如组、点、批、樘、测区,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抽取。
第十一条 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附件作价公式确
定。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收费计算办法
一、计算项目
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税金七项。
( —) 材料费 ( 低质易耗品 )
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 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500 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 ( 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 ) ,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测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 - 残值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五) 仪器设备维修费
( 六) 管理费
上述五项之和的 10 %计入。
( 七)税金
5 %,教育费附加 7%,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三项合
计 5.5%。
二、计算公式
( 材料费 +水、电、燃料费 +检验用房维修费 +仪器设备折旧费 +
仪器设备维修费 ) ×(1+10 %) ×(1+5 .5%) 。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 元) 备注
一、防水材料
1
石油沥青纸胎油毡
全项
660.00
(1)
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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