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安
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 实施“科技兴安” 、“人才强安”
战略,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辅助决策和专业指导作用,提高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能力和处置工作水平,有效地促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
作,根据《吉林市应急管理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组建吉林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为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聘用列入应急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队伍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专家是指在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中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能够为重大应急管
理决策、发展规划、法治建设、风险防范、隐患排查、应急
救援、调查处理、科技研发等工作提供评估、咨询和建议的高级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 每届任期三年, 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专家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
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人员中进行遴选。专家库建立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石油天然气)、应急救
援、***、 冶金轻工、 机械工贸、 特种设备、 交通运输、电力、建筑施工、消防救援、森林防火、防汛抗旱、自然灾
害、科技和信息化、应急宣传和舆情应对、法规标准等专业组,总人数控制在适当数量。
第六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委派单位负责;
(二)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工作, 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执法、专项治理等工作;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现场核查)、许可证审查(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五)参与应急管理法规政策、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六)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七)参与应急管理培训、预案演练、科普宣教、科技成果鉴定(论证)、信息化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
(八)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行业、部门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
(九)完成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家工作管理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二)建立应急管理专家档案, 承办专家的聘任、 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对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调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有关活动,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年度表彰或奖励的人选;
(五)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安排工作,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处(室)、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调整、 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向科技和信息化处提
出申请;
(二)对所属专业组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专家使用人选,对专家参与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履行专家费用报销程序;
(四)汇总年度专家使用工作资料,提出年度优秀专家拟表彰的建议人选。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应急管理工作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个意识”,自觉做到“两个维护”,无违法违纪;
(二)热爱安全生产事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愿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