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妇女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郭秋菊(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北京,100871) 妇女本身的放射敏感性并不比男性高,故应与男性在同一防护体系下从事放射性工作, 在这一点上似乎不存在异议。但有生殖能力的妇女,或有受孕可能的妇女,随时可能会妊娠, 而对胎儿的防护则应有别于对作为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的母亲的防护,在这一点上也达到了共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26号出版物(1977年)与ICRP60号出版物(1990年) 均表明了胎儿作为公众的一员,应得到与公众大致相同的防护这一原则。因此,对声明了怀孕的妇女的余下妊娠期间的剂量限值要另行规定,这一原则在上述两建议书中均没有变动。问题的关键是在受孕后到声明前这一段时间(多为1~2个月)的防护。多数的妇女意识到自己有可能怀孕一般需1~2个月,在这段时期里,受精卵从着床(受精后9天)到器官形成(受精后2~8周),此期间在医学上称为胚胎期,其受照效应决定防护的性质。因此,我们在探讨此问题之前必须认识到,妇女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妇女本身,而是保护妇女体内有可能存在的胎儿。本文主要介绍ICRP1990年建议书提出的关于妇女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观点,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1 ICRP60号建议书的基本观点及建议[1 ] ICRP在借鉴了近年来放射生物学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就胎儿出生前的受照效应有如下陈述: ·在怀孕最初的3周内胎儿受到照射,不致引起活产儿身上的确定性或随机性效应(90, 即ICRP60号出版物第90段,下同)。·受孕进入第4周后受到照射时,可能引起发育器官的畸形,但此效应在性质上是确定性的,根据动物实验估计,(90)。·受孕3周后到妊娠终了,辐射照射看来能引起随机效应,导致活产儿癌症概率的增加, 但其标称死亡概率系数至多是全体人口的几倍(91)。·只要母亲的受照剂量不超过建议的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则无论受照剂量在时间上的分布如何,不会对活产儿产生确定性效应,包括显著的智力发育迟缓(176)。在以上述胎儿的受照效应为科学依据的基础上,ICRP在其60号出版物中提出了新的建议: ·不对一般妇女建议专门的职业剂量限值(177)。·对声明怀孕后的妇女,追加以下措施(178): ①剂量限值(余下妊娠期间):外照射,腹部表面(下躯干)不超过2mSv;内照射,摄入量为大约1/20ALI。②不应从事有受大剂量照射及有放射性物质大量摄入可能的工作。本文介绍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60号出版物提出的关于妇女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观点及其依据,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做了探讨。同时介绍了国外在此问题上对的采用现状。关键词妇女职业照射剂量限值ICRP60号出版物 2 表1列出了现行的妇女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情况。表1 ICRP60号出版物与现行的妇女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比较 of ICRP and current regulations on dose limit of women occupational exposure 内容 ICRP60号出版物[1 ] 我国现行标准[2 ,3 ] 日本现行标准[4 ] 育龄妇女孕妇与男性相同 2mSv/余下妊娠期间按月剂量率加以控制年有效剂量当量<15mSv 13mSv/3个月 10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