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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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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docx

上传人:飞行的大米 2021/11/24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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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
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
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
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
有)、有线电视申请费(若有)、等已包含在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上述费用双方不再另行结算;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房地产转让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并在本交易完成当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与乙方办理上述事宜之户名变更手续,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2、除另有约定外,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3、甲方承诺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
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若甲方未按时申请办理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手续,或在签订本合同后十八个工作日内原有户口(若有)未能迁出,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若有)迁出时止。
4、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各自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转按揭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转按揭所涉及的担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申请贷款的保险费,房地产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前偿还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若有)由甲方承担。】
5、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材料
(若需)、本次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及时支付各项应付之税、费。若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不齐或税费不足导致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转让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手续,则该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在本次交易履行过程中,甲方应自行出具或委托税务机关出具全额房价款发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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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并由甲方承担因此而涉及的费用。
7、若甲方已经在该房地产之产权证书上设定密码,且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在本次交易产权过户时输入的密码错误或者遗忘该密码,导致本次交易延迟履
行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若因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境外人购房相关政策或法规,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按约定履行
的,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需书面通知另一方及居间方,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已收取的钱款应当返还乙方,乙方已接收的房屋应当返还甲方,除此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