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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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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1995 年 11 月 3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 年 7
月 27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 年 2 月 25 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规划、土地和房产的监察工作,保障
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
行规划、土地和房产(以下统称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规划土地监察职权,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
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准确,符合程序。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止、查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
第六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有关规划
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和土地规划工作,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提高效率,方便群众,防止规
划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规划土地监察业务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四)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模范执行法律、法规;
(五)经过培训并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下列监察职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
(一)受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
第九条下列监察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或者调取与被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规划
土地法律关系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或者行政
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以对两层以下(含两
层)的违法建筑物、附着物、在建物(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