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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刍议.doc

上传人:临近再说 2021/11/2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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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刍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两种诉的制度,一为第三人参加之诉,一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审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他人之间诉讼而又与该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诉讼判决的诉讼程序。①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理论中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指向的是实体法中的支配权,给付之诉指向实体法中的请求权,形成之诉指向实体法中的形成权。形成之诉是指根据法院判决使法律关系、权利关系发生变动之诉。形成之诉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较常见的旨在变更实体法律关系,如变更抚养诉讼、离婚诉讼等。另一种旨在变更诉讼法律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第三人在该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仅涉及前诉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还涉及前诉裁判中对其不利的部分,实质上突破了前诉裁判法律文书应有的既判力,达到了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取得的法律后果,因此属于后者。裁判法律文书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是指他人之间的判决效力原则上只对该诉讼的当事人有效,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仅在判决效力扩张的情形,才会发生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约束力。②就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言,相对性原则发挥了最基本的作用。但第三人撤销之诉从实质上改变了相对性原则,学者们认为这是源于现代社会“原生效裁判既判力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即裁判法律文书的效力影响到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被认定为免证事实,能够反映出我国对于既判力扩张的认可。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被告
(一)适格原告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参加之诉,有独
三、无独三参诉的时间点为案件起诉受理后,审理终结前。通常学者们认为其属于事前保障程序,而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事后救济程序的范畴,“事前与事后的界分标准是裁判是否生效”。③作为事后救济程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的理由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也决定了适格的原告是原本能够参诉,但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既包括了有独
三、也包括了无独三。只要参加了前诉,无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都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如果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有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如果第三人参加了前诉,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诉讼请求,或者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做出判决后,亦不能成为适格原告。
(二)适格被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是前诉生效裁判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双方当事人。前诉中的第三人,能否称为适格被告,根据其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有所不同。前诉中的有独三因对于本诉涉及的法律关系能够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原告,所以能够成为适格的被告。无独三在前诉中因与前诉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大多数情形是参加到被告一方进行诉讼,所以也能够称为适格的被告。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并非是前诉双方当事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