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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树屋教育 2021/11/2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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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重疾保险案例
重疾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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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案例
重疾保险案例
【篇一:重疾保险案例】
买保险是为了给生老病死买个保障,但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交了重要疾病保险,在需要保险企业理赔时,却受到了拒绝,这是为什么,下面太平洋寿险小编给大家分享下王女士的重要疾病保险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关着重点:办重要疾病保险后生病,保险企业拒赔王女士在购置重要疾病保险后,不幸得了白血病住院治疗,
但保险企业却拒赔。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在 2005 年 11 月,王女士
与沈阳一家保险企业签署了重要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 5 万元。
双方签署合同时,保险企业对王女士有无重要疾病进行了询问,王
女士称没有之后,保险企业同意承保。在购置了保险近一年后,王
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可是保险企业在 2007 年拒绝按
照保险金额的 80% 给付一类重要疾病保险金。保险企业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见告义务。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成心隐瞒病史,故保险企业不同意补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见告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
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 年 4 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企业给付重要疾病保险金 4 万元。法理明辨:如实见告义
务体现诚信原则法院审理认为,对投保人的健康条件,保险企业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也必须向保险企业如实见告,但保险企业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见告义务,在保险企业未询问下,投保人没有必须执行如实见告的义务。本案中,保险企业虽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尽,致使王女士未执行如实见告义务。更加重点的是,王女士的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裁决保险企业给付王女士重要疾病保险金 4 万元,解除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沈阳市中院法官赵明静也解释说:如实见告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认识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见告,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如果客户不执行如实见告义务,保险人能够不承担补偿或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太平洋寿险专家解读:关于投保人的见告义务,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见告的重
大事项引起,能够认定该未见告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 “重要
影响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见告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仍是在双方约准时越详尽越好,最重要的是要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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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重疾保险案例】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篇 1: 中国人寿西安给付客户刘女士
50
万元保险
金,使刘女士接下来的治疗没有后顾之忧。今年
2 月,37
岁的刘女
士颈部突然出现了包块,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发胀大,致使吞咽困
难。两个月内她先后到西安院及西京医院就诊,最终被确诊为
甲状
腺癌 。在医生的建议下,刘女士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住院十天后
定期到医院化疗,几次的化疗已经让她瘦了
20 多斤,头发掉了一半,
在药物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