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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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1月1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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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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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四)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或者晾晒物品;
(五)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洁。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损影响城镇容貌的,管理者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缺损,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和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
(四)候车亭、报刊亭、岗亭、配电箱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污损、移位或者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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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