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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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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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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LT
饮食建筑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