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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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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doc

上传人:ranfand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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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2013 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管理,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发展规划,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空间秩序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 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第三条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以人为本,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统筹兼顾, 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环境优先,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增强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制定、实施和监督并重, 保障发展规划的有效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规划的综合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并依照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第二章编制对象和内容第六条规划纲要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 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纲要制定或者修改。规划纲要分为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 规划期一般为 5 年,可以展望到 10 年以上。其主要内容为: (一) 上一个规划期的实施情况; (二) 本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三) 指导思想和发展战略、原则、目标、指标体系; (四) 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发展时序; (五) 保障措施。第七条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以本省国土空间和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10 年, 可以展望到 10 年以上。其主要内容为: (一)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分析; (二) 主体功能区的分类及其划定原则; (三) 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四) 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等; (五) 能源和资源开发; (六) 保障措施和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有关配套政策。第八条区域发展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 以促进有关行政区之间合作与协调发展为目的制定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与落实。区域发展规划分为省级、州(市)级, 规划期一般为 5年, 可以展望到 10 年以上。其主要内容为: (一) 发展基础和条件; (二) 区域定位、发展战略和目标; (三) 区域发展的空间结构框架; (四) 区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内容; (五) 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九条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制定的规划,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