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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企业由此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据此,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则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动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何某申请劳动仲裁,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2刘某的打架行为是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企业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其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案二
2008年6月,李小姐接到公司解聘通知,理由是李小姐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MSN进行私人聊天。7月,李小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1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001号备忘录,规定有三种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其中包括经证实使用QQ或MSN进行私聊等行为。备忘录给每个员工传阅并签字确认,李小姐也在其中。后李小姐再次使用MSN私人聊天被部门主管发现。由于其此前有过多次同样行为,公司当即根据企业制度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问: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三、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二、定金
(一)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与预付款
,具有担保作用;预付款是支付手段,无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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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预付款与订约后交付。
,定金具有制裁作用;预付款不具备惩罚、补偿的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