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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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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7/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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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 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 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8 年 11月1日关于发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 1988 〕 389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 — 88为国家标准,自 1988 年 11月1 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 年3月 16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81) 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要求, 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组织, 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全国 20 个城市进行了调查与测定, 参考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规范与资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初稿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后完成规范送审稿。最后, 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并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六章和三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防噪设计与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四类建筑的室内允许噪声级、隔声标准与隔声减噪设计要求。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 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 年 12月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其中, 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 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第 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 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 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 ,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注: 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 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 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第 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 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 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 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第 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 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注: 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 如商业建筑, 以及虽有防噪要求, 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第 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 ,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 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第 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 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 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 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第 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第三章住宅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 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