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年度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第二章评定内容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 2- (一)税务登记情况 1. 设立登记; 2. 扣缴税款登记; 3. 税务变更登记; 4. 登记证件使用; 5. 年检和换证; 6. 银行账号报告; 7. 纳税认定情况。(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 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 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 5. 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三)纳税申报情况 1. 准期纳税申报率; 2. 纳税申报准确率; 3. 代扣代缴准期申报率; 4.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四)税款缴纳情况- 3- 1. 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 欠缴税款情况; 3. 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 A、B、C、D 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 15 分;纳税申报情况 25分;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5 分;税款缴纳情况 25 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 1 )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第七条考评分在 95 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评为A级, 但对 95 分以上的纳税人, 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 4- (一)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下同)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第八条考评分在 60 分以上 95 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达到 5 万元以上或占应纳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 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 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按相应级别确定。对两年内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 C 级管理。第九条考评分在 20 分以上 60 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 60 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确定为C级纳税人, 实施C级管理。(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 5- (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 90 %以下, 申报准确率在 70 %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 80 %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 90 %以下,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 80 %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 90 %以下的; (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 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 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 )虚开、代开发票的; (2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 )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 )非法接受虚开、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