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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案例.ppt

上传人:管理资源吧 2011/1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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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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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保险学案例
论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相关案例
1996年1月17日,个体户王军有河南西平火车站托运花生果和花生米,共计价值75412元,到站未乌鲁木齐北站,共交纳运费5884元。同时王军向中县支公司火车站代理处投保了运输综合险,,并按约定交纳了300元的保费。1月24日,该批货物到达乌鲁木齐西站。由于停车八车道的油罐车漏油引起火灾,致使停在六车道的装运该批货物的几节车厢起火,除了抢救出小部分残货,其余货物均被烧毁。
乌鲁木齐西站于1月24日编制了三份货运记录,予以确认。1月28日,乌鲁木齐保险支公司头屯河区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勘察了事故现场,并于2月3日出具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勘察报告,为承保公司做了查勘定损工作。2月6日,乌铁分局卫生防疫站会同西站对残货进行了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3月10日,承保公司西平保险公司派人来乌了解情况。另,王军为发运该批货物,支付了1500元的包装费、1200元代办服务费、1500元短途运输费及150元的卫生监测费。
王军多次要求承运人乌西站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及支付的费用,乌西站都以托运人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发生事故后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无奈,王军向承保的西平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货运记录、查勘报告和防疫站的监督笔录,都证明本案事故是由承运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应有乌西站负责赔偿,从而拒绝赔偿。
各家看法
观点一:
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应该先予赔付,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观点二:
第三责任人乌西站不能因为有保险公司的赔款而推脱自己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先赔偿。
分析研究
被保险人王军的保险货物发生火灾事故是由第三者乌鲁木齐西站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负有责任的乌鲁木齐西站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西平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未果而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先予赔偿。根据《保险法》第44条规定,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在第三者不能赔偿或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保险方应先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