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意外险保险方案一、保险承保方案: 1. 承保方案一(保费≤ 100 元): 主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后附) 保额 50000 元,费率 4‰,保费 元; 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条款后附) 保额 10000 元,费率 ‰,保费 元; 总保费=主险+ 附加险= 元 2. 承保方案二(保费≤ 200 元): 主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后附) 保额 100000 元,费率 4‰,保费 元; 附加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条款后附) 保额 20000 元,费率 ‰,保费 元; 总保费=主险+ 附加险= 元保单将注明本保险只负责日常生活,不负责工伤意外。二、服务承诺: 为更好的服务于贵公司, 我公司在现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 设立了承保、理赔服务专员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承保、理赔手续。如被保险人向服务专员提出理赔要求, 服务专员即全程协助办理报案、查勘、定损、索赔材料递交、赔款计算等全部后续服务。我公司将为贵公司开通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条款, 设立报案、咨询受理电话,全年 24 小时× 365 天接报案及现场查勘、定损服务;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 保险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另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本条款于 2010 年6月 21 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 意外) [2010] 主 28号)。 1 总则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年龄在 10 周岁至 65 周岁(释义见 )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 65 周岁以下) 、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 和父母( 65 周岁以下)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 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 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下列情况的, 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保险人( 释义见 ) 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 )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 ); (2) 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 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 24 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 75% 以上, 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释义见 )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