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前医疗抢救管理, 规范院前医疗抢救行为, 提升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水平, 促进院前医疗抢救事业发展,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抢救工作 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措施所称院前医疗抢救, 是指由抢救中心(站)和负担院前医疗抢救任务 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抢救网络医院)根据统一指挥调度, 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 在医疗机构外开展 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抢救治以及监护为主 医疗活动。
第三条  院前医疗抢救是政府举行 公益性事业, 激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统筹计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效能” 标准, 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稳定 经费保障机制, 确保院前医疗抢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计划和指导 院前医疗抢救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 院前医疗抢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抢救体系建设, 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抢救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抢救以抢救中心(站)为主体, 与抢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抢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将院前医疗抢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计划, 根据就近、安全、快速、有效 标准设置, 统一计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  抢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  设区 市设置一个抢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 设区 市院前医疗抢救网络未覆盖 县(县级市), 能够依靠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抢救中心(站)。
设区 市级抢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抢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  抢救中心(站)应该符合医疗机构基础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院前医疗抢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抢救网络医院, 并将抢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抢救网络医院根据其负担任务达成抢救中心(站)基础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抢救中心(站) 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条  抢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抢救工作 指挥和调度, 根据院前医疗抢救需求配置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 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抢救网络医院根据抢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情况等原因, 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应该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 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该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