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2015完整版)研讨.doc

格式:doc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2015完整版)研讨.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2015完整版)研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院公报: 最新 59 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 完整版) 作者:海意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部分、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31篇(一)民商事 01- 21 01.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1 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 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 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 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 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 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 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 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个生产者的, 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 4 年第 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 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 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 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04. 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7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 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违法解除, 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05. 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7期【裁判摘要】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 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 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过程中受到的伤害, 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06.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8期【裁判摘要】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 为解决双方矛盾,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 年第 9 期【裁判摘要】 1.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 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 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而获得银行贷款,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 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当对银行的贷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 虽然银行与借款人( 购房人) 对预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预告登记, 但该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