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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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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601( 颁布时间) 19980601( 实施时间) 20101215( 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7 号( 文号) 湖北省戒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戒毒场所的设置与条件第三章戒毒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戒毒管理, 有效地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 以下简称吸毒人员) 实行戒毒,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戒毒场所和实施戒毒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戒毒场所, 是指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由公安机关建立和管理的强制戒毒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戒毒所( 以下简称劳教戒毒所) 和经批准对自愿戒毒人员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脱瘾治疗机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毒、戒毒工作的领导和社会宣传。县( 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 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禁毒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戒毒工作。公安机关主管禁毒、戒毒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具体负责其日常工作。卫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开展与戒毒活动有关的工作。第四条戒毒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实行依法管理, 文明管理,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实行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方法, 使吸毒人员戒除吸毒恶****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帮教人员应尊重吸毒人员的隐私权, 不得向其他人公开吸毒人员的有关情况。第五条吸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制定帮教措施,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除毒瘾,防止复吸。第六条吸毒人员的戒毒经历不载入个人档案, 戒毒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七条在戒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戒毒场所的设置与条件第八条戒毒场所设置规划, 由省禁毒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实施戒毒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戒毒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戒毒场所病区应是封闭式的;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药房、检验室、病房、宣传教育室、户内户外活动室;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还应设置生产劳动场所。(二) 戒毒病区应具备贮存***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和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费和人员。强制戒毒所应配备必要的管教干部、医护人员和看守人员; 强制戒毒所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人员; 从事戒毒治疗工作的医生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工作2年以上; 从事戒毒管理、教育工作的管教干部必须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公安工作2年以上的人民警察; 从事戒毒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 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置强制戒毒场所, 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经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符合条件的, 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禁毒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分别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戒毒脱瘾治疗执业许可证》,凭证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