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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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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法规名称】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文字号】深府[2011]128 号【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 565332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 2011 〕 12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 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媒体及广告媒介、社会组织、其他社会机构以及个人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的制定、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向社会传播良好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 有利于社会进步, 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思想道德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 (二)法制宣传类:依法行政、法治建设、法制宣传、廉政教育等; (三)生态文明类: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 (四) 公共服务类: 卫生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慈善救助、 2 禁毒教育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信息和主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此类信息及宣传片的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另行规定。第五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益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和指导。第六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要求,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广告主题。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6月 30 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公益广告宣传主题。第七条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年度宣传主题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公益广告作品样件。第八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公益广告作品样件进行审定, 并根据年度宣传主题、公益广告作品质量、年度免费发布量等评选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纳入下一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未纳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作品样件,应退回广告送审单位或个人。第九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对纳入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 应当组织相关媒体及广告媒介及时发布。第十条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指令性播出的公益广告,可不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由广告发布机构自行发布,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 需要发布计划外公益广告的,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安排发布。遇有重大事件, 情况特别紧急的, 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可及时组织制作、发布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并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各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