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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 记账范围
三、 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 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 选点就医规定
七、 门诊医疗待遇
八、 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 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 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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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
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 5 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普通门诊、急诊、指定慢性病门诊
住院、急诊留观、
享受人员类别
特殊病种肺癌靶向治疗
特殊病种(除肺癌靶向治疗外)
个人自负比例
公医记账比例
个人自负比例
公医记账比例
离休人员、
0%
100%
0%
100%
革命伤残军人
退休人员
10%
90%
5%
95%
在职人员、家属
20%
80%
1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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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优先医疗待遇
门诊优先医疗待遇
其他享受人员
享受人员
享受人员
选定挂钩医疗机构
4 间
3 间
其中 1 间为中医医
其中 1 间为小点挂钩医
4 间
(数量及要求)
疗机构
疗机构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
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
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离休人员;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 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
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 / 综合、大 / 小点)发生变化的;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
件;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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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点就医规定
(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
1、普通门诊;
2、生育门诊;
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
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但 1-4 种情况在专科医院治疗相应专科疾病不受选定限
制。
(二) 因病情需急诊、急诊留观或住院在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三)除恶性肿瘤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外的其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四)离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在选定的当地医保挂钩医疗机构就医。
(五)因 120 急救送入非市公医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七、门诊医疗待遇
(一)门诊定点就医
就医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