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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
国社会保险法》与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
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
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
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
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 1 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
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 18 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
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
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或二档。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 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
缴交 6%,个人缴交 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本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本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按月缴费,其中用人
单位缴交 %,个人缴交 %。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按月缴费,其中用人
单位缴交 %,个人缴交 %。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 9 月向市社会保险
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 9 月至次年 8 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 18 周岁的本市户
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至 300%之间选择缴
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0 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 8%缴费;男性满 60 周岁、女
性满 50 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 %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
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
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