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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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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21/12/4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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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 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 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 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X;
4. 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 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 用热种类:( )采暖用热;( )工业用汽。
(二) 用热地点:
(三) 用热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
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
吨(吉焦),
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供热期限 年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 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 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 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 C。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 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 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 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 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 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 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 热费金额: 元。
(四) 热费缴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 法执行;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约定:
5. 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 10日前向甲 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 50%,余款按实际用量 在月底结清。
6. 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 承担,
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 %承担网损热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 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 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 改造、维修、养护、
清洗、除锈。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 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 乙方收取热费。
(二) 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 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 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 进行检查验收。
(五)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 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1. 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