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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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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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EPC)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的设计、采购、场地三通一平、建筑安装施工(含基础)、设备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即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范围详见附件2)
二、主要技术来源
外部输入资料由发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其中:施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暂定 万元。
详见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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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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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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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