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事实理由: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作出违背法定程序。
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规定举办听证会,没有通过听证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容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案裁定冻结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办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办听证会告知,也没有被告知可规定举办听证会。
2,裁定书没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各种方式,虽然穷尽常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送达方式,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法定代表人、该组织重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者盖章,回绝签收或者盖章,合用留置送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及其她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用查封、扣押、冻结办法需要关于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告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告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系法人且正常经营,有固定住所,从未更换过,但从3月3日贵院作出裁定开始至今,但从未收到过法院裁定书任何告知。
 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同步法律合用违背法律规定。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违法冻结第三人财产(案外人)
1,原告错列案外人(杭州某某某培训有限公司即某某公司)为被告即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原告起诉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依照原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同步被告某某公司也明确表白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祈求所根据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祈求所根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局限性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要符合如下两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三)有详细诉讼祈求和事实、理由;
可见,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存在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