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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安置补偿款纠纷案件处理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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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安置补偿款纠纷案件处理实务.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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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动迁安置补偿款纠纷案件处理实务(作者:雷敬祺律师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上海动拆迁项目也很多。动迁, 总体上对于上海人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情, 因为通过动迁可以让老房子换成新房子, 面积小的房子换成面积大的房子, 同时还可以拿到一笔数目不菲的动迁安置补偿费用。动迁补偿款拿到了, 随之而来的矛盾就是如何分配的问题。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案件, 法院案由列为财产权属纠纷, 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列为共有纠纷,总之就是确认动迁房屋安置人口各自对安置补偿款享有多少权利的案件。主要的法律依据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是,上述解答只能解决多分少分的原则上问题,还不能解决实践中同住人身份确认以及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等实质性问题。笔者( 雷敬祺律师) 根据自身代理相关案件的实战经验, 试图剖析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则及自由裁量的尺度。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 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 住宅的产权( 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 归国家所有。“私房”也称私有住宅,私产住宅。它是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城市商品房所有权属于产权人。在农村,农民的住宅基本上是自建私有住宅,所有权属于家庭成员。“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同住人”, 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举两个真实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本律师(雷敬祺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结果是被告胜诉,原告一分钱拿不到。原告陈某是被告陆某的侄子,若干年前为了来上海工作,把户口迁入被告陆某的房屋中,并未实际居住, 后该房屋动迁, 被告获得一套安置房子及一笔动迁补偿款, 原告陈某遂起诉要求分割属于他的份额。该案前后拖了一年多, 被告陆某非常想不开也很痛心, 认为自己当初好心让侄子把户口迁进来, 解决他的工作问题, 结果现在反过来要分他的房子, 被告陆某咨询了上海滩大大小小的律师, 最终决定聘请本律师介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 首先会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 要求查看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法官见到本律师后, 也很爽快拿出案件的材料并简单介绍了案件的情况, 还特意拿出法官依职权到动迁组的调查笔录, 笔录上明确记载动迁安置考虑到原告陈某的因素。据此, 法官希望我们能调解, 并表示原告应该有份, 多少由法院来裁定, 还跟本律师介绍了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个原则, 就是不管原告是不是同住人, 只要动迁组考虑到原告的因素了, 那么就有原告的份额( 类似于动迁组赠与一部分钱给原告,现在原告主张拿会这部分钱) 。本律师没有当场表态,拿到相关证据资料后,回来律师事务所反复研究,发现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原告没有权利主张该房屋的动迁补偿。于是, 在与当事人讨论后, 作出了不同意调解, 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思路。雷敬祺律师主要代理意见有三点: 第一, 动迁房屋来源与原告无关, 原告对动迁房屋无任何贡献, 也非动迁房屋的合法同住人。《住房调配单》并没有原告的名字。第二,《动迁协议》没有把原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