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部海事局文件海监察〔 2010 〕 154 号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主题词:海事处分办法通知抄送:杨利民组长,徐祖远副部长,局领导,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直属机关纪委,局机关各处、室、部,环办,审核中心,海事中心,环保中心。校对:方显辉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海事管理纪律, 规范海事工作人员行为, 促进海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海事队伍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事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海事管理制度,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第三条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海事工作人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对违法违纪海事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 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必要时,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违法违纪的海事工作人员可直接调查、处理。第五条海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海事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间: (一) 警告, 6 个月; (二) 记过, 12 个月; (三) 记大过, 18 个月; (四) 降级, 24 个月; (五) 撤职, 24 个月; (六) 开除。第七条海事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或者事业单位岗位等级, 其中,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八条海事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海事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岗位等级、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岗位等级、原级别、原职务。第九条海事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海事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第十条海事工作人员 2 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或者其他集体作出违法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 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 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海事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 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给予减轻处分。海事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海事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或者从重给予处分。海事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在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六条违法违纪的海事工作人员在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第十七条海事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法违纪, 或者在任职期间违法违纪、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 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对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第十九条海事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