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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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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237——99
主编单位:交通部公安局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行日期:1999年12月31日
关于发布《装卸邮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告知
交水发[1999]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关于单位:
由我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毕《装卸邮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原则,编号为JTJ237——99,自1999年12月31日起施行。1985年2月发布《装卸邮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同步废止。本规范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详细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系在原行业原则《装卸邮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基本上修订而成。内容涉及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系统设计防火办法、灭火系统合电气等。
《装卸邮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于1985年2月颁布,执行该规范十几年来对国内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起到了指引作用。随着国内油品码头建设与发展,装卸油品种类增多,码头装卸设备和消防设备以及船舶不断更新,防火设计积累了较为丰富经验,因而对《装卸邮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共7章18节,并附条文阐明。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交通部公安局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再修改时参照。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改,其修改内容将在《水运工程原则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目次
1、总则
、为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油品码头设计中“方针,积极采用先进防火技术,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经济合理和以便使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原油、成品油码头以及常温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码头防火设计。暂时性油品码头防火设计应参照执行。液体化工品除灭火剂选取外,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油品码头防火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2、术语
、油品—是指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和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LPG)涉及丙烷、。
、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固定泡沫供应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构成灭火方式。
、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将泡沫供应设施、冷却水管线和泡沫混合液管线、水炮和泡沫炮等固定某一某些,别的某些由移动设备暂时相连灭火方式。
、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和泡沫枪等构成灭火方式。
、水幕---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构成喷水阻火、隔热设施。
、围油栏---防止水面溢油扩散设施。
、国际通岸法兰---用于将船方消防总管与岸方消防水源相连接国际原则接头。
、监护---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在戒备状态,并具备接到警报后及时实行救济能力。
、不燃性材料---通过国标《建筑材料不燃性实验办法》(GB5464)实验合格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炭化。
、难燃性材料---通过国标《建筑材料难燃性实验办法》(GB8625)实验合格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及时停止。
、阻燃材料---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及时停止。
3、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
油品危险性分类
类别
特性
常用品种

A
15℃时蒸汽压力>
液化石油气
B
闪点<28℃(甲A类以外)
原油、汽油、石脑油

28℃≤闪点<60℃
煤油、-35号轻柴油、喷气燃油

闪点≥60℃
、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载重吨分级,。
码头分级
级别
海港(船舶吨级)(DWT)
海港(船舶吨级)(DWT)
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