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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几点思考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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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几点思考1.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7/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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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几点思考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几点思考论文提要: 至今年 5月, 刑法修正案(八) 已施行一年, 对于新增的危险驾驶罪, 实施一年以来成果是显著的。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 2011 年5月1 日至今年 4月 20 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驾 35. 4 万起、醉驾 万起, 同比降幅均超过 4成。虽然成果显著, 但对于 万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问题,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针对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也表示醉驾案证据充分一律起诉不存在选择性, 而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却表示,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 的规定, 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在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当中出现了诸如上述罪与非罪的很多问题, 笔者总结问题主要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在定罪方面, 另一方面是在量刑方面。对于这两大方面问题笔者将在下面的正文部分加以分析论证,由于笔者学识不高,很多问题仅能够提出粗浅的看法, 敬请各位老师指正。全文共 9058 字 2011 年5月1 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以前,醉驾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最高可处 15 日拘留。但由于近年来, 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多有发生, 如成都孙伟铭案、广州黎景全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 2 胡斌案、保定李启铭案等。这些案件充分说明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大醉驾、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此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的设定很好的实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现在社会上已基本形成了“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的共识,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 2011 年5月1 日至今年 4月 20日, 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驾 万起、醉驾 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 4 成,这就是将醉驾入刑起到的良好效果。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从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的那天起, 对于危险驾驶罪各种各样的争论就没有停息过, 对于各种争论笔者归纳为两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定罪 1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同时又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实际危险, 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或者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害的法益为道路交通安全, 涵盖了道路上和周边的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之法益, 也由此表现出本罪的特定危害性与危险性。 3 该罪名的规定继承了至 79 刑法以来规定罪名宜粗不宜细的特点,单从字面理解追逐竞驶需要“情节恶劣”,而醉驾却不需要。也仅是基于此公安与检察院的态度均是只要到达醉驾的标准, 一律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刚开始法院内部对此也意见不一, 而在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第十天, 2011 年5月 10 日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表示,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 的规定, 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 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似乎给出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答案, 可随之而来的争论却并未停歇, 譬如依据刑法第 13 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否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是典型案例指导审判。江西某基层法院曾受理过一例“特殊”的醉驾案: 一个司机在吃饭中途出门将车挪至对面马路, 正巧被交警“逮了个正着”。法院认定“情节显著轻微”, 作出的是无罪判决。但许多刑事审判法官对此认为,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完全属于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情况,足以对其作出 1 个月拘役的判决。其实早在《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的立法审议中,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已经就醉驾入罪的情节问题提出过质疑——假设行为人醉酒后只驾驶了一小段距离,或是在夜间、偏僻的路段低速行驶, 是否需要按照本罪处理? 最终立法机关并没有通过增设情节对醉驾入罪予以限制。但这并不代表醉驾入罪可以不考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特殊情形, 而是把“一般上均入罪, 显著轻微例外”作为惩治醉驾的原则。因为不管是从立法原意上看, 还是从刑法总则第 13条“但书”的规定权衡, 还是以节约司法